臺灣蓄音機レコード取締規則略解(二)(警務局保安課 鈴木利茂) 年代:1936
類別: 禁歌八十年
日期: 2016/10/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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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《臺灣警察時報》1936.08.01
說明:本篇記事所刊載的時期,正值日本本土於1934年正式將唱片取締與檢閱納入「出版法」之後,臺灣總督府另因臺灣其「殖民地之特殊性」需要而制訂了「臺灣蓄音機唱片取締規則」(1936年7月1日開始施行)。刊載的目的當然是為了將抽象的法條逐條解說,並附加說明殖民地臺灣的條件狀況與日本本土的相異之處,因此需要另一個專責的法律來管理臺灣的唱片產業。從所列應受取締及檢閱的內容上看來,相較於管理日本本土唱片產業的「出版法」,僅施行於臺灣的該取締規則明顯對「(自臺灣以外的日本帝國轄下區域)移入」與「(自外國)輸入」的唱片進行較為嚴格的檢閱。另對於「使公眾聽取」及「公眾演奏」的場所,或對於唱片「原版」的扣押,以及違反該規則的罰則等,也都設有較嚴苛的規定。